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 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。
一、 审议及表决情况
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。
二、 制度的主要内容,分章节列示:
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
股东大会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组织
和行为,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 “《公司法》”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试行)》 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、交易所规则,及《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相关规定,并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订本 规则。
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,是公司的权力机构。股东大会应
当在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。
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召开
股东大会,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。
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认真、按时组织股东大会。公司全体董事
应当勤勉尽责,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。
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相关
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。
第五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
规范性文件、《公司章程》、本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,自觉维护会议秩序,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
召开一次,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。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:
(一)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《公司章程》所定人数的 2/3 时;
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/3 时;
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
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
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
(六)1/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,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证券交易所”或“北交所”),说明原因并公告。
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:
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;
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;
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;
(四)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。
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
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
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;
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;
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、年度报告;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(十)修改《公司章程》;
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
(十二)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;
(十三)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;
(十四)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(公司提供担保除外)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,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2%以上的关联交易;
(十五)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
(十六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
(十七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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